商品资料:
Description
内容简介
他服務過的客戶,涵蓋A咖歌手、超級名模、知名電影、電視明星、天王級綜藝主持人與時尚名人…… 沒有他,有些人才華可能被埋沒、事業走不下去、傳奇不會發生 從簽約到代言,小蝦米對抗大鯨魚,默默無名到一鳴驚人 他是幕後推手,無形的力量 成功大明星的背後,都有一位律師 ◎明星背後的推手 他去坎城參加影展,沒有走紅毯,卻一腳跨進娛樂圈,成為全球201位娛樂專業律師唯一一位華人。 知名音樂製作公司「友善的狗」有難,陷入合約紛爭,他以奇招出擊,成功解圍; 他為媒體大亨梅鐸開山闢路,舉辦選秀賽,意圖建立華文音樂部隊,卻開始在娛樂圈愈陷愈深: .亞洲男子天團Energy與經紀人鬧翻,為他們另找東家是他的解法 .明星、藝人、模特兒的合約要他過目把關,才能放心工作、代言,因為他知道哪些眉角要掌握 .明星和公司、廠商、媒體之間起摩擦,也得他出面,不撂狠話卻能把事喬好,是他才有的本事 ◎網路崛起,為內容經濟時代打先鋒 放眼國際,跨國娛樂產業的操盤手許多都是律師出身,層層把關,為內容經濟奠定運作基礎,制定遊戲規則。 不過,國際唱片公司老總調侃他:「你怎麼會跟盜匪站在一起?!」那是二○○○年前後,數位內容剛崛起的年代,線上音樂下載正夯,五大國際音樂大廠控告ezPeer侵權,他為ezPeer打訴訟,這場官司從2002年一路勝訴到2011年,此役打響他的名聲,他開始經手網路平台客戶,包括為電玩直播DJ接洽線上公播音樂歌曲授權事宜。 他是律師,可是為什麼也像經紀人、商業顧問,有些時候還跳下來自己操盤,更多時候看起來就是在喬事?其實不是所有律師都要上法庭,在國外,包括娛樂產業律師在內的所有商業律師,都是以中間人的角色在運作;此外,他對法律專業有其堅持: .法律,是維持人類生活秩序的最低門檻,而非解決所有問題的萬靈丹 .法律沒有好人與壞人之別,即使是殺人犯,法律針對的也只是他一次性的行為 .法律建構的前提是不能用主觀判斷 也因此,與其上法庭,讓法官為兩造當事人做決定,他更傾向協談合作創造多贏,勝過踩在別人頭上唯我獨尊。他擅長以戰略分析方式因應,研究如何佈局、如何作戰,站在客戶整體生活利益權衡利弊得失。律師就像是軍師,有好的謀略才能為客戶爭取到最大贏面。 在網路無遠弗屆,創新應用層出不窮的今天,法律不應該變成新商業模式的箝制,而律師的角色就是在不違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朝向彼此都能獲得最大利益的方向,促進合作。這是他捍衛ezPeer的初衷,也是娛樂當道、內容經濟為王的時代,每個人都應該具備的法律觀念。 ◎全球201位娛樂律師唯一一位台灣人 娛樂法(entertainment law)涵蓋範圍廣泛,除了五光十色的影視流行音樂產業,還包括出版、廣告、戲劇、網路與媒體,以及電玩、運動賽事等。智慧財產權是這個新興領域的核心範疇,隨著網路崛起,創作媒介與發表平台日新月異,創新商業模式層出不窮,挑戰既有法律規範,國際娛樂專業律師因此形成聯盟,為人類的創意爭取法律空間。本書作者陳鎮宏律師是WWL全球201位娛樂律師唯一一位台灣人。 本書特色 1.全球201位娛樂律師唯一一位台灣人,首度著書介紹「娛樂法律」這個重要的新興領域。 2.以華人娛樂產業的實例,分享實戰經驗,揭露今日蓬勃的娛樂產業背後人與法律的運作與角力。 3.每篇附錄必備法律常識。
陳心怡 台大政治系畢業,曾任記者,紀錄片作品《被俘虜的人生》考掘家國歷史與家庭關係,直視傷痕,獲得無數佳評。現為文字與影像工作者。
各界推荐
◎幕後推手首度走上紅毯 大明星、時尚名人、法學教授、知名作家、網路達人一致盛讚推薦(依姓氏筆畫順序排列): A-Lin、F.I.R.陳建寧、牛奶、王能君、沈光遠、吳怡霖、侯吉諒、陳佐鎮、郭品超、郭采潔、喬宜思、莊明雄、謝哲勝、黃韻玲、溫慶珠、楊偉龍、鄭雲龍、劉瑄庭、龔建嘉
目录
推薦序 自序 第一章 我是怎麼踏入娛樂圈——法律系畢業的非典型律師 第二章 友善的狗誤入死胡同——獨家代理合約起爭議,如何解套? 第三章 律師不好好做,竟然賣起重金屬音樂?!——娛樂律師的角色功能無遠弗屆 第四章 梅鐸找我辦選秀賽——從音樂圈跨入電視界,摸透娛樂產業生態 第五章 為最殺男子舞蹈天團Energy找新東家——如何化解藝人和經紀公司之間的爭執 第六章 沒歌可唱,還能算是歌手嗎?——創作型歌手特別夯是有道理的,淺談音樂版權 第七章 為ezPeer打官司,掀起台灣音樂版權大戰——纏訟九年,我從「為虎作倀」搖身一變成為業界先知 第八章 梁弘志作詞作曲的〈請跟我來〉版權歸屬何方?——音樂版權實務運作,為什麼辦趴踢放音樂需要付公播費?付給誰? 第九章 網路DJ直播放音樂怎樣不違法?——為不斷創新的網路商業模式捍衛適法空間 第十章 女明星、她的代言廠商和她的律師——不用撂狠話,大家都沒輸,律師喬事靠本事 第十一章 巨星很好賺?——為藝人代言合約把關,處處都是眉角 第十二章 媒體造謠毀謗,藝人要不要告?——藝人與媒體的愛恨情仇,從法律層面來分析 第十三章 與女明星鬥智,自己反成被告!——好律師不會只在意法庭論輸贏 第十四章 我在春浪當過看門狗——跨國表演活動授權合約背後權與錢的角力 第十五章 歌手要來台灣過水才會紅!——協助香港英皇在台灣成立分公司 第十六章 不去EMI當法務長,守著自己的小律師樓——律師不只捍衛法律,也要權衡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序/导读
推薦序 ◎一窺娛樂產業的商業機密和角力(牛奶.經紀人) 真正與陳律師接觸,是在以前參與的團體Energy碰上合約糾紛的時候。當時我們每週都花上許多時間溝通,討論各種解決及可行的方案。印象最深刻的是,當時陳律師發現一句合約內的文字解釋,讓我們主張的立場更加穩固,所以後來並沒有進入審理的程序,也喬出雙方都滿意的方案,讓合約可以順利的移轉。 之後我轉型到幕後,自行創立公司,陳律師一直都是我公司的法律顧問,為我在合約上把關。很慶幸自己在年輕時就了解到簽定合約及辨識法條文字的重要性。 陳律師除了法律領域上的專業,也因為有實際操作娛樂行業事務的經驗,從中所累積的跨領域技能,讓他在處理案件時顯得更客觀,而且能夠站在委託者的立場去找到最好的解決方式。如同本書最後一篇的一段話:「律師應當站在當事人最佳的生活利益,絕對不是律師自己的利益。」 這是一本累積二十年實務操作經驗的娛樂法律工具書,如果你對娛樂行業,或是平時被稱為商業機密的合約內容及角力有興趣,此書肯定值得擁有。 ◎他是稀有品種的娛樂律師(沈光遠.友善的狗、「春浪」音樂節負責人) 我認識陳鎮宏是在「友善的狗」第一代公司(友善的狗唱片公司)的時候,當時他在一間知名的律師事務所工作,年輕有為且對娛樂產業顯示求知的熱忱。之後「友善的狗」唱片公司開始和他有工作上的合作,我記得他非常認真地摸索整個娛樂工業的所有產業鏈,特別是智慧財產權。他甚至和我一起出席法國MIDEM的全球唱片展,我看到他和全球各地的「娛樂律師」打成一片,十年的實戰經驗終於讓他成為台灣這個領域的權威律師。這一切都出自他對這個娛樂產業的興趣,以及後天的努力和磨練。 Bradley最讓我讚嘆的不只是他在這個領域的專業,也包括他打官司的本事!在我入社會二十五年工作中,曾經和國際唱片公司打過官司,也曾和個人打過官司,牽涉的金額數字都不小,而他都交出讓人很滿意的成績單。法庭上他頭腦清楚、攻防準確,真的讓我印象非常深刻!這方面我很佩服他。 另外他的英文能力也很強,既有娛樂產業的專業、外語能力強,法庭上又這麼能打仗,真的不容易,我只能說他是「稀有品種」的娛樂律師。 ◎藝人的合約保護牆(郭品超.演員、模特兒、歌手) 我以模特兒、歌手、演員不同的身分入行二十年,簽訂過的演藝經紀合約無數!台灣的、香港的、內地的;模特兒公司、戲劇製作公司、唱片公司、知名娛樂產業公司。有的合約兩張A4就搞定,有的合約多達二十幾頁的A4。合約的內容包羅萬象,有的條款讓人無法想像,一定會在合約裡面出現的藝人違約賠償金額,從幾十萬到上億元都有。 以前,我以為所有合約都只能從「合約文字是否有失誤」來審視,因為合約裡面如果沒有必須執行「淺規則」的要求,就算經紀公司的拆成比高達百分之九十,就算藝人方只有配合的義務而沒有要求的權力,律師都覺得:「合約沒問題!」畢竟都是我同意且願意的。乍看之下好像沒問題,但是,這樣的合約對藝人的演藝生涯有保障嗎?這樣的合約是平等且合理的嗎? 陳律師是藝人的一道保護牆,在處理藝人演藝經紀合約時,他總是站在藝人的立場,以圓融的詮釋來解釋經紀公司與藝人的異議,達成雙方的共識,但最終一定會以藝人為最大收益者的簽約條件,來進行合約的擬定與審視。所有的不合理一定要合理化,所有的保障一定要被文字體現,這就是陳律師教給我的理念,也是我需要的「藝人經紀合約」。真的很謝謝他! ◎文創產業的福音(陳建寧.F.I.R.飛兒樂團團長) 流行音樂是一個日趨成熟的產業,相形之下,法務、財務、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議題愈來愈重要,有了這些專業的輔助,娛樂產業才得以蓬勃發展,甚至推廣到國際。 我與陳律師合作超過十五年,無論藝人經紀、演唱會、智慧財產權或文創產業,對於公司進入資本市場發展,陳律師都有非常專業的見解和經驗。流行音樂娛樂圈最特別之處,在於這是一個圍繞人與無形資產結構所形成的產業,因此,很多經驗法則和法律的見解,與其他產業截然不同。陳律師每每都能針對不同的個案,提出一針見血的解決方案,因此在業界頗負盛名。 不論藝人或公司都需要法律上的專業建議和服務,多年來陳律師幫我處理很多法律上的相關重要事務,讓我們音樂人在創作之際,可以沒有後顧之憂,我非常謝謝他的幫助。 恭喜陳律師將他多年的演藝圈法律經驗編寫成書並出版發行,真的是文創產業的一大福音,尤其是想要進入演藝圈的年輕朋友,一定要熟知法律上的合約意義,並且尋求專業的法律顧問,才能建立良好的溝通與發展方向。最後,期待這本書能幫助更多流行產業的朋友,一起開創華語文創的新高峰。 ◎陳律師一直都在(黃韻玲.音樂創作人) 從「友善的狗」時期一直到現在,我的海海人生中,不論是版權、婚姻、合約、行車糾紛等等,陳律師都在。 讀著陳律師的初稿,彷彿看見那幾年「流行音樂工業」曾有過的美好年代。 話說認識那麼久,我卻從來沒聽他唱過一首歌,但是,我相信他必定有顆搖滾的心,用力捍衛著創作人的心血。 辛苦你了,謝謝你!
文章试读
【第一章】我是怎麼踏入娛樂圈──法律系畢業的非典型律師(節錄) 世上百分之八十的律師不必上法院 大學畢業後,我很幸運地考取法官及律師資格。自己還算是乖乖牌,學生生活頗乏味,我總是幻想畢業後可以一邊工作、一邊遊玩、一邊享受,這才是人生,如果一直留在台北工作到老死,就太可惜了。法官可以依志願分發區域,藉由法官的工作到外島偏鄉遊歷個幾年,膩了就再換,不是豐富又精采嗎? 轉念又再想到,念法律系的英文通常都不太好,主要原因是中文教材都看不完了,根本沒空理原文書,再者,英美法也不是國考範圍,學生沒事自然不會去讀英文判例或者學術資料。想要鍛鍊英文,律師的機會比法官多一些,於是我先保留法官資格,去找了一家外國的律師事務所工作。 沒去不知道,去了才發現自己英文有多糟。有次我在事務所接到國外客戶的電話,對方問我:Do you know my phone number?我一時傻了,什麼是phone number啊?腦子不斷重複這幾個字,急歸急、字都認得,可是絞盡腦汁、抓破頭就是想不出什麼意思,好糗! 在那邊泡了兩年,除了修補phone number這種小學基本能力以外,在跟客戶接觸的過程裡,我有一個重大新發現—除了台灣以外,全世界竟然有百分之八十的律師不必上法院!外國電影、電視影集裡那些律師和法官犀利交鋒的場面,難道都是騙人的?但是如果不上法院,律師都在幹嘛?原來,訴訟只是國外律師工作的一小部分,這跟台灣對律師這一行的想像很不一樣,連我這個執業菜鳥都以為律師就該一直出庭打官司。這個新發現讓我很慶幸,不善言詞的我應該和律師業很合拍。 簡單來說,律師可依工作性質分為訴訟律師與商業律師,我們以為律師都要上法院,是因為我們對律師的印象只停留在訴訟律師。一般來說,只要沒遇上倒楣事、沒有法律爭議,沒人會想跟律師有牽扯,畢竟上法院不是令人愉快的事。反而是我們比較陌生的商業律師,才是現代經濟社會的生活重心。舉凡開公司、合作結盟、買賣版權、創作,以及近年來人們比較有意識的智慧財產權,都是商業律師的處理範疇。 訴訟律師,顧名思義就是以訴訟來解決爭議,法院是訴訟律師的戰場,勝敗都在那裡見真章,多年下來,我常看到法律系的學長、學弟為了捍衛當事者的權益,太投入而忘了自己是代理人,為求勝訴而不惜損害對同道的尊重,也忘了彼此曾有的情誼,血淋淋的殺戮令人不勝唏噓。商業律師的思考方式完全相反,能不打官司就不打,因為就算官司打贏了,可能只是你投入龐大的時間和心力換來的結果,還落得一身疲累與心傷,很難說究竟是贏還是輸?站在客戶立場,商業律師要達成的不是你死我活的零和關係,而是要盡可能找到彼此最大利益的折衝點。 律師角色的區分,是我在這家事務所學到最珍貴的經驗,但這邊的實務工作都偏向商業合作,我仍希望磨練一下自己打官司的能力,因此在學姊的引薦下,我轉職到東吳大學前校長端木愷所創辦的事務所,並在先進廖修三大律師的指導之下工作,希望增加訴訟經驗,結果,不僅沒有「如願」打官司,反而誤入到現在還賴以維生的娛樂產業律師身分。 我也去坎城參展,不過沒走紅毯…… 法國坎城,是我職涯轉折與奠定日後娛樂產業律師基礎的關鍵。「友善的狗」是前滾石音樂總監沈光遠與音樂製作人羅紘武創立的音樂公司,當時包括周華健、趙傳、黃韻玲、黃品源、林強、陳珊妮、羅大佑、張宇、蔡琴、那英等知名歌手,都曾與他們合作過,是優質的音樂團隊。一九九四年,他們跟國際知名唱片公司有些合約問題,所以找到我們事務所。當時事務所的人力很簡單,只有老闆跟我兩人是律師,我要先幫老闆過濾案件,所以會跟客戶有第一線接觸,因此跟「友善的狗」結下深厚緣分。 法國坎城每年一、二月都會舉辦國際唱片展,稱為MIDEM,這是國際音樂盛會。台灣媒體報導都聚焦在流行音樂上,並以「流行音樂圈的奧林匹克」稱之,但事實上,MIDEM的內容五花八門,不只流行音樂,古典音樂、音樂劇、廣播,甚至模特兒都有。大品牌的唱片公司來此,是為了行銷品牌形象,真正做生意的都是小品牌。展覽期間還有各種研討會、音樂會、演唱會,有的免費、有的要買票,《鐘樓怪人》歌劇英文版首演就是在這裡登場。位於法國南部、鄰地中海的坎城,是法國中世紀貴族的度假勝地,如今是世界聞名的文化商業重鎮,性質有點類似世貿中心,不只影展,唱片節、電視節、廣告節,甚至不動產商業協會、免稅與旅遊零售協會等都固定在那裡辦展。 「友善的狗」因為口碑好,沈光遠想開拓國際市場,希望找一些規模較大的國際買主合作,把他們的版權賣到國外。當時有五大唱片公司及國際版權公司等對「友善的狗」有興趣,沈光遠與負責國際事務的鄒雄邀我一起前往坎城,協助他們把合約搞定。當時我才執業第四年,嚴格說來仍是法律界的新生,不過我的好奇心遠遠大過緊張,心中對坎城只有影展與紅毯群星走秀的印象,想不到有這麼一天,我竟然也會到坎城「參展」! 我身負重任要幫「友善的狗」處理國際合約,但是到了展覽現場看到形形色色的攤位,當下就傻了!我以為要談合約,理所當然穿西裝打領帶,可是放眼望去,幾乎沒人跟我一樣,男的帥、女的美,個個身材高䠷、面容姣好,我認為他們都是藝人,這從火辣裝扮就可以知道。那幾年歐洲女性流行穿著極薄的黑色薄紗,不僅內衣清晰可見,連胸部都很明顯,加上外國人的尺寸又比較大,我尷尬得不知道視線要往哪裡放。老外朋友告訴我,一定要大方欣賞,並稱讚對方:Pretty shape!(曲線很美)她們會覺得被恭維,但是我根本說不出口。還有女生穿著超短熱褲,露出屁股,有的幾乎是大半顆,這樣的場景,即使在台北夜店也不常看到;男的則是留長髮、戴耳環,有的人還滿身刺青。有那麼片刻,我不知道自己身處派對還是商展? 主辦單位給了厚厚一大包資料,介紹參展廠商,還有各種研討會、表演活動。在這些資料裡,我發現一本冊子上面印了entertainment lawyer、entertainment law,娛樂律師?娛樂法?每個字我都認得,可是到底是什麼意思,我完全毫無頭緒。更玄的是,負責的單位叫「娛樂律師協會」,這又是什麼組織?娛樂這兩個字在華人看來很low,我念書時雖不特別傑出,好歹從第一學府法律系畢業、考上律師,怎麼會沾上娛樂的邊?國外竟然還有獨立法律、專門律師,甚至協會組織?我真的完全搞不清楚狀況,活像劉姥姥進大觀園。 超級巨星身價,企業營業額望塵莫及 後來我才知道那些穿著勁爆的人,根本不是藝人,幾乎都是律師,國外的娛樂產業律師習慣把自己打扮得像藝人一樣。第一次到MIDEM讓我大開眼界,就像探索新世界一樣,怎麼也沒想到,之後我竟然連續去了坎城好幾年,一九九七年還被主辦單位邀去香港MIDEM ASIA當演講者之一,不知不覺成為娛樂產業律師的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