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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打破中國狹隘視角,首次引進日本內部視點 東京審判――史上首次戰爭罪犯審判的全景和真相 .東京審判究竟是「文明的制裁」還是「勝者的報復」? .同盟國在如何起訴、又如何處置均有歧見,內部有哪些政治盤算? .為什麼不起訴天皇?二十八名甲級戰犯如何定罪、又為何釋放? .東京審判和紐倫堡審判有何不同之處?為什麼不實施第二次東京審判? .靖國神社合祀為何風波不斷?東京審判究竟給日本帶來什麼樣的結果? ◎華文世界首次引進日本內部論點的東京審判 全面、翔實、冷靜、實證。從東京審判的結構如何確立、同盟國如何起訴、為何不起訴天皇、日本如何因應,到如何撰寫判決、為何未實施第二次東京審判、如何釋放戰犯――尤其是甲級戰犯,以及審判對日本的意義究竟是什麼,一一呈現日本這個戰敗國家被審判的全景。 ◎這是一場「文明的審判」,還是「勝者的審判」? 在戰後的日本,較之於被審判的當時,屈辱感反而隨著時間的流逝而加強,對於審判的意見也激烈分化。而伴隨著民族主義、意識形態、感情和道義等糾纏的議題,這兩者已經化為難以和解的「價值對立」。本書的作者又是如何看待審判呢? ◎打破中文世界對東京審判的刻板印象 在中文世界裡,對東京審判似已蓋棺論定,幾乎聽不到異議的聲音或討論的空間,也缺少對東京審判基於「事實」的冷靜且實證的研究,從而一般讀者形成一種刻板和偏見印象,自居正義,把審判、甲級戰犯、懲罰軍國主義者符號化和簡化。也很少深入思考審判究竟為日本帶來了什麼樣的「結果」:民主化和安全保障。 特別推薦 ★★本書榮獲三得利學藝獎(思想.歷史部門)★★ ★★東京審判研究第一人――「日暮吉延」權威之作★★ ★★知名歷史學家保坂正康盛讚:「東京審判過後六十年,『歷史』所殷殷期盼的書終於出現。」★★
日暮吉延 1962年生於東京。1993年立教大學研究所博士課程屆滿退學。2000年獲得學習院大學博士學位(政治學)。專攻日本政治外交史、國際關係論。2012年起任帝京大學法學部教授,歷任鹿兒島大學教養部助教授、法文學部助教授、教授等職。 著有:《東京審判的國際關係》(木鐸社,2002年)獲吉田茂獎,《東京審判》(講談社現代新書,2008年)獲三得利學藝獎。另合著有《正確解讀東京審判》(文春新書,2008年)等。
黃耀進 曾任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研究員,目前為日本一橋大學大學院言語社會研究科博士候選人,內容力有限公司內容製作總監。譯有《活著回來的男人:一個普通日本兵的二戰及戰後生命史》、《亂世的犧牲者:重探川島芳子的悲劇一生》、合譯有《滿洲國的實相與幻象》、《「他們」的日本語:日本人如何看待「我們」台灣人的日語》、《半路上》等書。 熊紹惟 國立台北大學財經法律系學士,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目前為內容力有限公司特約譯者。譯有山本英史著〈光棍律的成立及其背景――清初秩序形成的過程〉,收錄於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法律史譯評2014年卷》。
目录
第一章 如何看待東京審判 1/靖國神社的合祀問題 2/甲級與乙丙級之間 3/「文明的審判」論與「勝者的審判」論 第二章 東京審判的結構是如何誕生的呢? 1/以「凡爾賽的失敗」為鑑 2/美國的主導?同盟國的協調? 3/不起訴天皇與各國的疑惑 第三章 同盟國所起訴者為何? 1/同盟國檢察局的發動 2/被告與起訴事由的確定 3/檢察官方論理 第四章 日本如何因應呢? 1/合作與抵抗 2/辯護方的論據 3/「國家辯護」與「個人辯護」 第五章 如何撰寫判決 1/法官團的分裂 2/法官團的重整以及做出判決 3/如何解讀帕爾判決 第六章 為何未實施第二次東京審判 1/國際審判與後續審判 2/麥克阿瑟的執念 3/審判終結後的轉變 第七章 如何開始釋放戰犯 1/何時、如何辦理 2/《舊金山和約》中的戰犯條款 3/日本恢復獨立後的「重大國內問題」 第八章 為何甲級戰犯獲得釋放 1/展開赦免建議 2/「釋放急進論」的抬頭 3/在東京審判之後 後記 簡稱一覽表 參考文獻 相關年表
文章试读
東京審判法官團的分裂 ◎帕爾表明辭意◎ 印度法官帕爾最初堂堂出現在遠東國際軍事法庭上時,正值一九四六年五月十七日,法官團駁回辯方所提管轄權迴避動議之際。實際上除了印度與菲律賓之外的九位法官,已經達成文書合意,如果判決中出現少數意見,將不對外公開,但晚來的帕爾卻拒絕加入此項合意。當下,法官團立刻陷入苦惱,擔心少數意見可能被公諸於世。 如同英國法官派翠克(William D. Patrick)感嘆「帕爾從被任命之初,便採取了與眾不同的鮮明立場」一般,帕爾抵達日本之際,便對「反和平罪」採取否定立場。 不過,帕爾卻未料想到審判時期竟會如此之久。原本預估東京審判很快就會結束,因此才答應前往日本擔任法官的帕爾,當他察覺審判將曠日廢時後,即於一九四六年十月一日對首席法官威廉.韋伯表明辭意,希望辭去自己擔任的法官一職。 當初明言(東京審判任務)只有半年期間。……基於此一認知,……在高等法院長期休假結束前……本人推遲了所有的重要案件。之後因得知本軍事法庭工作,終究無法在半年內結束……本人為了履行對加爾各答委託人與法庭之責任,必須返回印度。(美國務院文書) 根據《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第四條b規定,只要「出席法官過半數」之下,便可執行法庭的意思決定。但開庭至今不過才過五個多月,便有法官退出,場面恐怕不太好看。麥克阿瑟反對帕爾辭職,並以之前印度在法官指派上已經造成過一次騷動為由,說服帕爾留任。 如此一來不得不滯留至東京審判結束的帕爾,除了上法庭與進圖書館之外,就是蟄居在帝國飯店的房中,分析大量審判記錄與文獻,持續撰寫他的判決意見書,前述那份冗長的判決意見書便是在這種狀態下書寫而成。 帕爾的另一個特色,就是缺席公審的次數異常地多。他為了探望臥病在床的夫人,多次長期回國,公審的四百六十六日當中,帕爾缺席日數實際上達到一百零九天(第二名是韋伯的五十三天)。 ◎首席法官韋伯才是對立的核心◎ 但是,法官團不安的因素,並非只有帕爾。尤有比帕爾更甚者,那就是批判「反和平罪」帶有事後法性格,在法官團中帶來緊張與造成內部分歧的首席法官――韋伯。 甫開庭後的一九四六年五月十三日,辯護方提出管轄權迴避動議,主張遠東國際軍事法庭對「反和平罪」與「危害人類罪」並無管轄權。為此法官團針對「反和平罪」問題陷入了一陣苦思(但沒有證據顯示他們同樣在意「危害人類罪」)。 法官團磋商後,英國法官派翠克主張《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憲章》確實具備正當性,他的意見獲得不少支持,但反對意見也相當強勢。歷經長時間的「爭論」,最終法官團僅對法庭具有管轄權一事達成合意。 接下來在五月十七日的公審上,韋伯駁回了辯方此項動議,並宣布「理由將於未來宣告」。辯方批評沒有出示理由即駁回動議,未免太過牽強,但法官團內部的見解仍處於分裂對立的狀態,因此根本不可能發布駁回的「理由」。 因為美國已經指定了首席檢察官,所以麥克阿瑟選擇了在戰爭時期曾協助對日戰爭犯罪調查的澳大利亞法官韋伯擔任首席法官(紐倫堡審判時,首席法官由法官之間互相推選)。但韋伯卻恩將仇報,在法官團的協調中,他讓管轄權相關問題的共識――亦即侵略戰爭的犯罪性問題,從大英國協內部便開始分崩離析。 事情起於韋伯的議論。 他從一九四六年六月起到八月提出一個議題,主張法官團應針對「紐倫堡原則(Nuremberg doctrines)」――把侵略戰爭當成國際法上的犯罪,也就是「反和平罪」的命題——進行慎重的考量。亦即,把交戰時期的戰爭本身違法化,再把此事認定為國際法上的犯罪,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遠東國際軍事法庭應只對《降伏文書》簽署時間點上所存在的戰爭犯罪進行管轄。若沒有條約依據即宣告被告有罪,法庭將成為「司法殺人者」,並會招來全世界的非難。如果本次審判的憲章與當前的國際法有所扞格,那麼法官的「義務」便是無視遭憲章變更的部分。 韋伯的企圖,與其說是「批判審判」,不如說是想要「表現法庭的嚴正」,而他初期的國際法論,又與「帕爾判決」非常相似。 許多法官,特別是大英國協的法官們,認為韋伯不過是「同儕中首席」,卻採取了如此專制的作法,紛紛表達了不滿。而且韋伯是個沒耐性又神經質的人物,他也儘量避免與同僚法官們有私人交流。這種情感上的尖銳摩擦,在在煽動著法官團。